为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完善考核管理机制,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学习,实现全面、科学考核的目的,按照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学为中心的原则,根据《金年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课程考核
第一条 考核是学院测评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程度的方式。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根据课程的特点,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对应关系为: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不足90分为良好,70分不足80分为中等,60分不足70分为及格,不足60分为不及格。由五级分制转换百分制时取中间值。
第二条 考试课考核时原则上要求有一定格式,内含一定题型和各题型分数比例的正规试卷,并纳入学院考试计划,事先安排考场,选定监考教师,并在考试之后按一定标准评判试卷。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答辩、技能测试、上机等形式或组合形式。
考试课的考核成绩一般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组成,平时成绩一般由作业、单元测验、考勤、课堂提问、课堂讨论、上机、答疑、学习态度等项目中选择至少四项构成,各分项成绩所占比例为: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和实践环节占30%。
个别课程可把实践技能单独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查课考核相对灵活,既可单独安排考核,也可课上安排。考核成绩的评定,可参照考试课的成绩评定办法,也可依据平时成绩、实训(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进行综合评定的形式确定成绩。
第二章 实践教学考核
第四条 独立设课的实训(实验)教学环节单独评定成绩。实训(实验)成绩评定要根据学生考勤、学习态度、实训(实验)报告(报告或总结)以及最终实训(实验)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实训(实验)成绩;实训(实验)的平时成绩不得低于实训(实验)总评成绩的50%(也可根据平时的教学过程评定成绩,而不进行最终的实训(实验)考核)。
(一)独立设课的实训(实验)环节成绩不合格,必须重修;
(二)未独立设课的实训(实验)教学环节不合格,该课程为不合格,应首先对实训(实验)部分进行重修后,才能参加理论部分的补考。
(三)若实训(实验)教学环节合格而期末考试成绩不合格,则只需对理论部分进行补考。
第五条 实习课的考核主要由实习单位和指导教师根据实习教学要求和学生表现评定成绩。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六条 学院组织的统考、补(缓)考及基本技能证书考试均由教务处组织管理,其他课程考核由课程所属教学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核一般由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各教学部门组织配合。
第七条 考试不合格可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可参加毕业前的一次性补考。
第八条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而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事先持有关证明(疾病须持有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请假并获得批准,方可办理缓考手续。
(一)办理缓考需本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学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
(二)缓考的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程序参照补考的程序安排。
(三)缓考不及格视同补考不及格。
第九条 擅自缺考按旷考处理,取消补考资格,毕业前可申请参加一次性补考。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不得参加补考,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处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性补考机会。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补考的安排与组织
(一)在基本学制年限结束时,若学生成绩不及格,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毕业前的一次性补考。
(二)学生参加补考必须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因未达到学院规定的要求而结业的学生,可根据《金年会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在结业后一年内向教务处申请参加相应课程的补考(一般随课程结课考试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 凡有作业、实训(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训(实验)报告累计达到全学期该课程作业、实训(实验)报告总量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或超过教学系部规定的限量者,以及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作业、实训(实验)补齐者经任课教师审阅合格方准参加补考,其成绩按补考记。
第十二条 学生考核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公布。
第十三条 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系(部)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由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教研室主任、学生辅导员及教务处相关人员共同复核成绩,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第四章 监考规则与考场巡视
第十四条 监考是每位教职工应尽职责,无正当理由均不得推托或拒绝参加监考工作。监考(包括主、监考,下同)以教学单位为主,名单及监考具体安排由教务处与各单位协商确定。
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调整,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主考教师应在考试前30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考场情况报告单》、监考人员标志及考场规则。
监考人员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开考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应当宣读考场规则,严格核查考生证件,核实考生身份,清点试卷,并向学生明示考卷页数。
第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必须关闭手机;不得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阅读刊物、聊天;不得发出影响考生思考和答题的声响;不得谈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不得回答考生涉及考试内容的问题,更不得对考生进行提示或暗示。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必须及时制止可能对考试造成干扰的现象;对有作弊意图的考生应采取警告、调换座位、收缴可疑物品等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对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考生,监考人员应立即没收试卷,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考场情况报告单》内填写考生相关信息及违纪或作弊情节,考试结束后连同作弊证物一并交教务处。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点考卷,收回并妥善处理草稿纸。认真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各项内容,连同监考标志及时交回教务处。
第二十条 教务处应组织相关科室在考试开始前一天对考场的供电、照明、卫生等状况进行检查,核实座位数量,对存在问题的考场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考试开始前,教务处及主、监考人员派出单位的领导都应对主、监考人员到岗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进行过程中,巡视人员对考场及监考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巡视结束后及时向教务处报告。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教务处应根据巡视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对相关责任人提出批评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三条 参加考核的学生必须凭学生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入场。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六)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物品的;
(七)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巡视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其他应认定为实施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由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二)组织作弊;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四)第二次作弊(在校期间累计)。
第二十八条 拒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影响考场秩序者,视同考试作弊;严重影响考场秩序,致使考场混乱,考试无法进行的,视同考试严重作弊;以不正当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隐瞒作弊违纪事实的,视为违纪。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考试工作人员应收集、保留直接证明学生违纪、作弊的物品,监考教师据实填写“考场报告单”,由教务处对学生是否违纪、作弊进行裁定,对属于违纪、作弊的学生交由学生工作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所有在校学生考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