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违反院规院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参与非法游行示威、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
(三)违反学院规定,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管制、刑事拘留、劳动教养、拘役和徒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偷窃、抢劫、勒索、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经公安部门、学院保卫处确认有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刑事立案标准以下,经教育后已退赔,有悔改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否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价值达刑事立案标准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偷窃、诈骗行为,经教育处理后再犯者,不论作案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窝赃、销赃及协同作案者,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七)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分;
(八)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者加重处分。
第五条 凡吸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组织、参加各类非法团体,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打架者:
1、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伤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或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者:
1、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参与起哄、打群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打架并提供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
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纠纷双方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者,或曾因打架斗殴受过处分而又重犯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纠集校外人员结伙打架斗殴为首者或持械打架者,加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减轻处分。
(八)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要支付被伤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必要费用,并向被伤害人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有以下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调戏侮辱异性或严重骚扰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或社会公德的其他活动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有赌博、酗酒行为者,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或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酗酒滋事,对他人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但未做出深刻反省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酗酒滋事,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隐匿、观看、贩卖淫秽书画、影碟、录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走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登陆非法网站、利用网络或通讯设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所禁止的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按教学、教育管理计划,一学期内旷课累计未达到10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达到1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上课期间旷课一天,按实际学时计算;参加实习、设计等,每天按6学时计算,如时间在半天之内,上午按4学时计,下午按2学时计。
第十二条 考试(含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国家级升学考试、省级专接本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英语四-六级考试等)违纪、作弊者,按照《金年会学生课程考核规定》认定,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于考试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及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于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于考试严重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报复考试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危害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一)在餐厅、宿舍、教室或其它公共场所哄闹、燃放鞭炮、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因考试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学院各级领导、老师或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院规执行公务者;
(四)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违章张贴、挪动、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者,除给予上述处分外还要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未在学院指定地点居住,经劝说仍不改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宿舍或强占宿舍房间、床位,经劝说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无正当理由晚归或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一学年内,学生夜不归宿一次给予记过处分,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次级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内随手向窗外倒水、倒饭、乱丢垃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高空抛物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规定私接电源线、网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上述违规行为而引发火灾等事故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一)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和内容不健康的字画者;
(二)提供伪证、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诽谤、造谣、故意中伤他人声誉者;
(四)未经批准,在院内外组织大型学生活动或集会者。
第十六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和有关处理规定:
(一)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未发生违纪行为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
(二)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应达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给予延长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三)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达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但提前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 毕业生的处分,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一)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达三个月以上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申请,经系(部)签署意见,学工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
(二)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三个月者,学业结束时,暂以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原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提交院学工处考察确认,报主管院长批准,符合解除条件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
(三)毕业班学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学院将根据本规定进行处理,并把相关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
第十八条 违纪学工处分程序
(一)有关部门或系(部)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调查应客观、公正、全面,并听取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学院按下列程序做出处分决定:
1、因考试违纪、作弊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部)提出处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或教务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报院长会议决定;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部)提出处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或教务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决定;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由各系(部)提出处分意见,报教务处决定或教务处直接决定;对已认定为考试违纪、作弊的事实,由教务处先行发布通告,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处分;
2、因其它违纪行为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部)提出处分意见,经学工处审核或学工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报院长会议决定;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部)提出处分意见,经学工处审核或学工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决定;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各系(部)提出处分意见报学工处决定或学工处直接决定;
(三)学院对受处分学生应做出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工处统一行文,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包括违纪事实、处分依据和处分决定。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申诉权利及申诉期限。学生本人应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本人拒绝签字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或两名同学签字证明即视为送达。无法送达本人的,由学院在院内公告栏公告或在校园网上公告,公告7日后,即视为送达;
(四)受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按申诉程序办理;
(五)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与原留校察看处分决定一并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享有对处分决定的申诉权。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诉程序按《金年会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学生逾期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申诉,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期间,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为教育和警示广大学生,学院可将处分决定在院内公布,涉及对学生道德评价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凡被决定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学院授权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